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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二章 明辩 (3 / 7)

作者:席挥毫 最后更新:2025/7/27 14:21:30
        “……”

        瑕丘江公有几分语塞。

        上君太博学了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刑”“兵”同源,很多时候,先列兵事,再述刑法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是因为上古时期,战争是部落之间常态,双方各以兵器厮杀,以期武力征服,这便是“兵事”。

        对于那些没有在战场上被杀死,而是生擒俘虏来的外族人,便作为奴隶罪人使用,每当祭祀时,用利刃或其他方式取其性命,是以“刑事”。

        所谓“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”,不外如是也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奴隶平时犯有过错,当然更要用刑,所以,在刑事之初,要之以对付异族奴隶为主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本族之人也有犯错的人,内外之别,于情于理,都不可能把族人和外族奴隶同等对待,于是便有了“象刑”。

        顾名思义,用象征性的手段表示刑罚,比如外族奴隶要杀头,本族人犯了同样的罪,只给他穿一件没有领子的衣服象征斩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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