然而,要将刑部一分为二,新设法部,如此之大的变革,还是极为罕见的。
朱允熥对此早有腹稿。
“审判之权,移交法部,刑部只负责抓捕犯人,无权审判。”
虽然这个时代有三法司会审的制度,但在实际上操作中,除了朝堂上极为瞩目的大案要案,一般的案子,刑部基本上就定下来了。
所谓的死刑都必须经由大理寺复核,都察院全程监督,基本上形同虚设。
在判案审案上,刑部发挥着最为核心的作用。
但在朱允熥看来,抓人,审案,定罪,全程操之于一个部门手中,多少有点太远于儿戏了。
在这种制度下,如果一开始抓错了人,后面多半是不会认错的,而会将错就错。
如此一来,冤假错案必定不少。
将审判权从负责抓捕的机构和人员手中剥离,是至关重要的监督措施,也是最有效最彻底的监督。
其他的巡察,检查,都远远比不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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