夏同知认为陈砚三场文章都极好,该为案首,赵通判极力反对:“此子品行有失,必不可为案首。何况他出了号舍,所写文章究竟是他自己作的,还是旁人作的,谁说得准。”
夏同知道:“当日我亲自收他的草纸,与他在府台大人面前所作文章一字不差,如此还不足以证明这些雄文皆产自他之手吗?”
赵通判并不想将陈砚大闹考场之事反复提起,以免牵扯更多。
只是陈砚想要得案首,他是万万不肯的。
赵通判便指着陈砚的试帖诗道:“此子文章虽做得不错,然试帖诗写得全无灵气,与他人相比差远了,这府试也是考试帖诗的。”
大梁府试,最看重的是四书文章,其次是五经经义,再往后才是试帖诗。
按理说,陈砚的文章已经足够得案首,可赵通判紧抓试帖诗不放,夏同知也没话好说。
两人争论到这等地步,就轮到主考王知府做裁决。
王知府思忖片刻,方才道:“此子便得第二。”
夏同知暗暗可惜,他拿到陈砚的草纸,率先看了文章,实在是好文章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