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是去别的县衙,直接状告郡府官员。
一县县令,自然管不了自己上级部门,但查明实情之后,却可以递交监察院。
有了监察院插手,一切都会变味。
以民告民,告得自然也不是寻常百姓,而是那些世家豪门、乡绅士绅。
鸣冤鼓可以说是寻常百姓走投无路之际,才会选择的方法,似乎也是唯一的办法。
可惜律法规定的很好,但真正执行起来,却完全不是那么回事。
‘击鼓鸣冤,若所告不实,当反受其罪。’
这里面的‘不实’二字.......由谁来决定?
还不是由官员决定!
而以下告上,更是天方夜谭,哪个知县敢捅自己上司的屁股?
递交监察院,更是无事生事,凭空惹得一身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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