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令户部制定租约范本,各省、府、县成立专门的机构,管理租佃事宜,并由当地主官负责,朝廷对此实行问责制。
三、凡耕地租佃期,最低为六年。地主不得一年一租,一年一改,今年租给东家、明年租给西家,以此来要胁租户。
四、朝廷鼓励永佃制,凡官田一律实行永佃。在官府衙门备案,上呈户部。入档案存妥后,便永世不改。地主愿意主动实行永佃制的,朝廷给予表彰。
五、地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预收租金或收取租地押金,也不得逼迫租户承担任何除交租之外的其他义务。除交租外,地主与租户双方地位平等。
六、耕地租约未到期前,地主不得提前终止租约。遇极特殊情况,确需终止的,要上报官府衙门批准,并赔偿租户的损失。
七、耕地因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农作物歉收时,地主应对佃户进行减租。由当地官府租佃管理机构议定减租额度,上报朝廷批准。耕地因灾害而导致农作物收成不及正常年份的四成时,当年应予免租。
八、朝廷鼓励地主将出租田地上交官府统一管理,按年领取租金。凡愿意主动上交田地的,除了获得正常的田租收入外,朝廷额外给出补贴。
九、有愿意将田地出售的,由当地官府按公允的价格,予以收购。收购的田地,由租佃管理机构管理,作为永佃田出租。
十、凡永佃田,必须自耕,不得再转租给他人。名下永佃田数量过多,而不得不转租他人的,应予收回,由原地主租给别户。原地主找不到人承租的,转由租佃管理机构处理。永佃田佃户不愿意再租种时,亦收回公中,由租佃管理机构处理。
……
这些条款,目的有几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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