默认冷灰
24号文字
方正启体

第二百五十五章 土地改革,开启! (8 / 16)

作者:姜阿山小树 最后更新:2025/7/20 1:39:28
        地主不得加租,也不能转租给别人,故称“永佃”。

        永佃田最早出现在宋代,至元代慢慢形成更大的规模,明朝则进一步发展。

        尤其是在江南地区,特别是东南沿海,永佃田十分流行。

        在北方,则主要是藩王的王田,实行永佃。

        永佃田分割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。

        即地主拥有了土地所有权,而佃农则拥有使用权。

        这种制度下,地主只能收取固定不变的租金,无权随意增租或干预佃农的耕作。

        佃农有权依约退回、转租或典卖佃权,而田底、田面可分别转移,前提是不影响地主收租和佃农耕作。

        永佃田制度对农业生产和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。

        首先,它调动了佃农的积极性,促进了土地的开垦和农业的发展。

        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
(←快捷键) <<上一章 举报纠错 回目录 回封面 下一章>> (快捷键→)

大家都在看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