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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八十八章 区别 (2 / 5)

作者:二子从周 最后更新:2025/7/22 0:05:45
        “首先我要告诉你,法律这玩意儿,它不是万能的。”周至开始认真起来:“真要掰扯起来,我们研究一下构成犯罪的四大要件,就能够清楚法律的缺陷在哪里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犯罪的四要件是啥?”

        “首先是犯罪主体。就是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。就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第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。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。比如犯诈骗罪,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、欺骗他人的行为,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最后是犯罪客体。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对呀,从这四要件来说,夏自立等人已经对你实施犯罪,不过被你用甩棍制止了而已。但是你是在自卫,他们不能因为实施侵害不成功就逃过罪责,因为四要件都已经构成了啊?!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可是你没有发现这里边有个麻烦事儿吗?”周至提醒方文玉:“那就是第三个条件,只有在犯罪的客观方面,也就是犯罪行为真实实施之后,方才构成犯罪活动,才能够被追究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因此法律并不能够审判‘未返之罪’,它事实上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事后惩罚,而非提前预防,这个你得承认吧?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对呀,那这次既然夏自立几人犯了罪,那就应该被惩罚啊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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