麦思接过林浩然递上的恒生银行合同,仔细审阅了一番,确认无误,两份合同均明确标注了以靑洲英坭公司股份作为贷款抵押的条款。
审阅完毕,他的面容并未显露出过多的情绪波动。
对他而言,处理靑洲英坭公司的这一事项,仅仅是履行公事职责的一部分。
那些背后的英国股东,在他眼中并无特别之处,不足以让他倾注过多心力。
在他的工作优先级中,类似汇沣银行、怡和洋行这样的重量级机构才是值得他高度关注的对象。
至于靑洲英坭公司,显然并不在其重点关注的范畴之内。
尽管如此,麦思还是保持了职业的态度,对林浩然说道:“林先生,我完全理解您当前的困境,针对这一情况,我个人可以给您两个建议方向,供您参考。
首先,您可以尝试筹集资金,继续推进靑洲英坭公司的私有化进程,在此过程中,您可以与其他股东协商,设定一个合理的收购时间框架和价格。
请注意,证监会在发函中提出的收购价格仅为建议,并非强制性要求,若您认为该价格不合适,完全有权利与股东们共同商议并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。
其次,另一个相对简单的选择是,您可以考虑出售部分股票,以降低您的持股比例至50%以下,从而避免触发香江收购及合并守则的全面收购条款。
不过,我建议您若决定采取此方案,应尽早行动,以免给证监会带来不必要的困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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