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考虑到垂直管理的问题,大理寺对下面的机构人员毫不熟悉,而从刑部分割出去的法部,则没有这个问题。
且刑部的人,更清楚办案人员是用什么方法进行刑讯,用什么方法办案的,因此在审案判案的时候,反而很容易看出问题来。
大理寺则不如干脆让其变成制定律法和解释律法的机构。
古代对立法工作虽然重视,但他们往往认为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了,就万事大吉了。
后世千秋万代不改。
这是因为古代长期不变农耕的生活,给人们带来了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。
朱允熥很清楚,随着自己持续不断的推进大明变革,大明大跨步走进新时代,社会变化日新月异,法律必须要适用时代的发展需求。
立法工作,就显得极为重要了。
现有的《大明律》仍非常粗糙,很多案件的审判,往往是以主官的道德审判为主,带来了数不清的问题。
大理寺的官员,本身就是最熟悉法律法条之人,他们担负其这个责任,也十分合适。
朱允熥阐述了一下自己对立法工作的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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