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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原告:赵长安。住所地:复大16c栋50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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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赵长安与被告许一杰……民事侵权诉讼一案,本院于1998年10月23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------
——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许一杰偿还所有非法所得23万,——
二、许一杰登报澄清道歉,赔偿赵长安损失1元,——”
赵长安一群人走出法院主楼。
都是一脸的高兴。
“胜之不武啊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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